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330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李居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居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債務人李居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