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1111號聲請人 林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林怡太 │第一商業銀│105年4月15日│35,000元│GA0000000││││行民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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