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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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之正確住址。經本院民國99年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