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宇選任辯護人黃泰翔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燕枝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宇選任辯護人黃泰翔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