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附民原告 高安暖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鄭婷婷 律師附民被告 游菁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交易字第380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游菁美被訴之108年度交易字第380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