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608號聲請人 王堯臣 相對人 蘇怡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附表編號6所示之本票,所記載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應視為未記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職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460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提示日)││├─┼───────────┼───────────┼───────────┼───────────┼────────┤│1│108年8月19日│9,200,000元│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5日│CH0000000│├─┼───────────┼───────────┼───────────┼───────────┼────────┤│2│108年2月27日│11,025,000元│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5日│TH0000000│├─┼───────────┼───────────┼───────────┼───────────┼────────┤│3│108年8月19日│1,800,000元│108年8月30日│108年8月30日│CH0000000│├─┼───────────┼───────────┼───────────┼───────────┼────────┤│4│108年8月19日│125,000元│108年8月31日│108年8月31日│CH0000000│├─┼───────────┼───────────┼───────────┼───────────┼────────┤│5│108年9月26日│700,000元│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CH0000000│├─┼───────────┼───────────┼───────────┼───────────┼────────┤│6│108年8月19日│514,550元│視為未記載│109年6月8日│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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