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亡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亡字第122號聲請人 曾碧珠 相對人 曾碧蘭 最後籍設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曾碧蘭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曾碧蘭(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之1)於民國87年10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曾碧蘭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曾碧蘭(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係於民國80年10月13日失蹤,業已逾7年未尋獲,經本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93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在案,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並提出95年度家催字第93號民事裁定及新聞紙等影本為證。
二、查失蹤人 周世發 係於民國80年10月13日失蹤,業已逾7年未尋獲,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在案,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聲請人所提證據,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本件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期滿後為死亡宣告。
四、本件失蹤人曾碧蘭自80年10月13日失蹤,計至87年10月13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