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13號原告 陳謝美鳳 被告 陳豊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占用面積705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民國105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4,300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31,500元【計算式:4,300×705=3,031,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