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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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11號原告 俞秀美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萬元(即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6建號建物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