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請人 蔡進財 相對人 陳文定 相對人 陳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7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並約定99年8月6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違約金依每日每萬元20元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楊登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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