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205號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上列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石東榮 即東正機車行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東正機車行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石東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渝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