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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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79號原告 李湘台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原告 楊家義 被告 王仁傑 上列被告王仁傑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732號),經原告李湘台、楊家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洪任遠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