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0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振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本件是否現金卡債權,如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請求逾年息15﹪之依據為何?(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
7月24日金管銀(四)字第09640003490號函規定,金融機構辦理以金融卡動支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屬「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所稱之現金卡業務。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12月25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501880號函規定金融機構辦理以金融卡動支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既有客戶之權益,並兼顧銀行實務作業之調整,各金融機構原承作之舊戶部分得依原契約繼續使用至契約屆期為止,惟屆期辦理續借及承作之新戶則應依現金卡規定辦理。經查,依貴公司提出之契約書第一、二條所載,…憑金融卡…陸續於融資帳卡內辦理融資,本融資有效期限,自民國92年7月22日至93年7月21日止,…屆期時,如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借款人同意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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