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504號債權人 吳怡儒 債權人 林芳汝 債務人熙曜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債權人吳怡儒、林芳汝之聲請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合計新台幣壹仟元,但聲請時僅繳納其中之伍佰元,尚應再繳納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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