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嘉義市二二八紀念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嘉義市二二八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擬變更章程如附件所示,故依首揭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本院審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與財團法人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違反,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