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5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張美蓮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鄭文和
方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 律師被上訴人 謝玉如
謝致強 謝尚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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