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港被告丁張權被告黃胡金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 黃秀娥 選任辯護人李永裕律師
江俊傑 律師被告 詹木雄 被告詹 鄭月霞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 葉榮耀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 律師被告 林倖如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 律師
林添進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783號、第13390號、第15229號、101年度偵字第528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港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丁張權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黃胡金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黃秀娥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詹木雄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十七至三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詹鄭月霞 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十七至三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葉榮耀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
林倖如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一)補充扣押物品「已拆封之 碧麗芝 減肥藥2瓶」、犯罪事實(二)、(四)部分:「嗣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人員於100年9月29日」、「當場在該處扣得載有『黃胡金絲,台南縣六甲鄉中社村43號,電話:00000000、大哥大0000000000』字條等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欠款單、通訊錄、電話簿、通訊錄等物」分別更正為「嗣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人員分別於100年9月
22、23日」、「當場在該處扣得如附表編號33至45等物」;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丁港、丁張權、黃胡金絲、黃秀娥、詹木雄、詹鄭月霞、葉榮耀、林倖如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一)被告丁港、丁張權、黃胡金絲、黃秀娥、詹木雄、詹鄭月霞願受有期徒刑5月,並緩刑3年之宣告。(二)被告葉榮耀願受有期徒刑8月,並緩刑4年之宣告。(三)被告林倖如願受有期徒刑6月,並緩刑4年之宣告。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丁港、丁張權、黃胡金絲、黃秀娥應分別向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臺南分會捐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被告詹木雄、詹鄭月霞應分別向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臺南分會捐款5萬元;被告葉榮耀、林倖如應分別向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臺南分會捐款10萬元(均已捐款)。
五、另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2718號、93年臺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12所示之偽藥,分別為被告丁港、黃胡金絲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扣案物品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仍在本院贓物庫保管中,此有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2頁至第33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10、13至16、18至23、25至32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丁港、黃胡金絲、黃秀娥、詹鄭月霞所有而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至其餘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非被告等所有或難認與本案被告犯行有直接關係(偵二卷第30、39頁,本院101年8月16日審判筆錄),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所有人│├──┼───────────────┼──┼────┤│1│藥品(未拆封「碧麗芝」減肥藥)│9瓶│丁港│├──┼───────────────┼──┼────┤│2│藥品(已拆封「碧麗芝」減肥藥)│2瓶│同上│├──┼───────────────┼──┼────┤│3│藥品(「碧麗芝」減肥藥)│2瓶│同上│├──┼───────────────┼──┼────┤│4│丁港名片(含郵局帳號)│1盒│同上│├──┼───────────────┼──┼────┤│5│通訊錄│3張│同上│├──┼───────────────┼──┼────┤│6│客戶郵寄名條│1本│同上│├──┼───────────────┼──┼────┤│7│記事本│1本│同上│├──┼───────────────┼──┼────┤│8│丁港學甲郵局存摺│6本│同上│├──┼───────────────┼──┼────┤│9│寄件收執聯│1包│同上│├──┼───────────────┼──┼────┤│10│客戶資料│1本│同上│├──┼───────────────┼──┼────┤│11│隨身記事本│1本│同上│├──┼───────────────┼──┼────┤│12│藥品(「碧麗芝」減肥藥)│4瓶│黃胡金絲│├──┼───────────────┼──┼────┤│13│記事本│1本│同上│├──┼───────────────┼──┼────┤│14│記事本│1本│同上│├──┼───────────────┼──┼────┤│15│記事本│1本│同上│├──┼───────────────┼──┼────┤│16│隨身記事本│2本│同上│├──┼───────────────┼──┼────┤│17│存摺│3本│同上│├──┼───────────────┼──┼────┤│18│藥品(空瓶)│66瓶│同上│├──┼───────────────┼──┼────┤│19│記事本│5本│黃秀娥│├──┼───────────────┼──┼────┤│20│電話簿│1本│同上│├──┼───────────────┼──┼────┤│21│通訊錄│6張│同上│├──┼───────────────┼──┼────┤│22│銷貨記錄│2張│同上│├──┼───────────────┼──┼────┤│23│黃秀娥存摺│2本│同上│├──┼───────────────┼──┼────┤│24│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同上│├──┼───────────────┼──┼────┤│25│客戶宅急便資料│1本│同上│├──┼───────────────┼──┼────┤│26│行動電話及充電器│1組│同上│├──┼───────────────┼──┼────┤│27│客戶欠款清單│1張│詹鄭月霞│├──┼───────────────┼──┼────┤│28│碧麗芝中游銷售業者黃胡金絲│1張│同上│├──┼───────────────┼──┼────┤│29│電話簿│1本│同上│├──┼───────────────┼──┼────┤│30│記載 許淑玲 帳號之字條│1張│同上│├──┼───────────────┼──┼────┤│31│通訊錄│1張│同上│├──┼───────────────┼──┼────┤│32│活頁電話簿│1本│同上│├──┼───────────────┼──┼────┤│33│葉榮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6本│葉榮耀│├──┼───────────────┼──┼────┤│34│葉榮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1本│同上│├──┼───────────────┼──┼────┤│35│記事本(一)│1本│同上│├──┼───────────────┼──┼────┤│36│記事本(二)│1本│同上│├──┼───────────────┼──┼────┤│37│記事本(三)│1本│同上│├──┼───────────────┼──┼────┤│38│記事本(四)│1本│同上│├──┼───────────────┼──┼────┤│39│記事本(五)│1本│同上│├──┼───────────────┼──┼────┤│40│名片簿│1本│同上│├──┼───────────────┼──┼────┤│41│葉榮耀名片│6張│同上│├──┼───────────────┼──┼────┤│42│電子產品(葉榮耀手機)│2支│同上│├──┼───────────────┼──┼────┤│43│林倖如臺灣企銀存摺│1本│林倖如│├──┼───────────────┼──┼────┤│44│林倖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1本│同上│├──┼───────────────┼──┼────┤│45│電子產品(林倖如手機)│1支│同上│├──┼───────────────┼──┼────┤│46│ 劉榮聖 台北富邦銀行帳單│1件│劉榮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