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0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盛斌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燕玲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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