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 董麗敏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坐落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之房地,於民國105年2月5日向相對人申請之第2筆貸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清償後債務餘額為80萬1,681元,相對人訴狀所聲請之金額86萬5,631元,顯然有誤,爰聲請清償借貸金額前暫停執行拍賣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固就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96號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惟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96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尚未確定而未核發確定證明書,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相對人即無可能執此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況兩造間現並無任何拍賣抵押物之相關強制執行案件存在,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室查詢屬實,足認兩造間就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96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客觀上尚無任何強制執行程序存在,自無從予以停止,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