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原告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艾克許 被告 朱心婕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35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朱心婕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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