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68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源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哲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7月23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