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1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二五號
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豐原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耀精 代理人 張文煌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中縣雅潭地政事務│台中縣潭子鄉農會│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壹萬零肆佰柒拾捌│NB七八五九五三││││所 何明欽 │││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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