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羅丹妗 被告 廖舜民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上易字第1172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章曉文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