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127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俊宏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良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6306號被告林俊宏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居彰化縣○○鄉○○村○○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俊宏於民國109年2月23日14、15時許,在彰化縣溪州鄉張厝村某友人住處,食用摻有米酒之羊肉爐後,明知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18時30分許,自該處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12分許,行經溪州鄉潮洋村民生路1段29號前,不慎撞上 陳瑞宇 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林俊宏經送雲林基督教醫院救治,並於同日20時25分許,為醫院醫療人員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252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0.252(換算吐氣中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1.26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俊宏於警詢時及偵詢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陳瑞宇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雲林基督教醫院檢驗課檢驗報告單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現場照片12張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張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檢察官吳曉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楊佳欣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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