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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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13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3月中退伍後,因一直找不到工作,看到家境困頓,父親又需要洗腎,致憂鬱症突然爆發,一心只想盡快賺錢貼補家用,才會拿開山刀、藍波刀臨時起意去搶劫,聲請人對所犯均已坦承不諱,請鈞院原諒聲請人年幼無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讓聲請人可以回家照顧父親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加重強盜罪嫌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7月31日裁定予以羈押,而上揭情事迄今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此外,亦查無聲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