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9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98年7月13日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爰仍予執行羈押。茲本件業於同年8月10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78號簡式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於同日諭知准予交保新臺幣5萬元,惟其覓保無著而認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於同日續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復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