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周庭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庭伃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10,000元,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6年5月13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1.7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1月13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88,747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