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961號債權人 王如勇 債務人資晟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清 債務人 黃德龍
一、債務人資晟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資晟興業有限公司、黃德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中段亦有規定。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資晟興業有限公司、黃德龍、 王大進 發支付命令,然債務人王大進已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境,迄未回國,有本院職權調取之內政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單乙紙附卷可據。則本件向債務人王大進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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