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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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05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歐蕙蓁 債務人 林琦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柒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民國94年間聲請人購得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繼受前述公司之權利義務,合先敘明。相對人歐蕙蓁於84/12/23間邀同相對人林琦影為連帶保證人向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315萬元整,約定於104/12/23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5/14,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林琦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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