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刑保字第73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案已於98年6月25日入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即不可謂被告逃匿,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所規定之「逃匿」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