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72號聲請人 邱靖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昌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邱靖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補正與請求金額一致之附表(請求金額、附表及提出之本票不一致)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