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81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本票之付款地記載為台南市永康區,該址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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