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67號原告 吳朝煌 被告 吳朝來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前已於本院審理中敘明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張雅喻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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