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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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怡印 選任辯護人 蘇顯讀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23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因配偶離家失蹤多時,心中焦急又聽聞配偶遭不法集團控制,多次向警方報案仍未獲協助,案發當天懷疑遭人跟蹤,欲攔查被害人等車輛詢問原由,卻因被害人等見狀加速離去,以為被害人等知道其配偶去處,方以槍枝射擊汽車,欲阻止被害人等離去,被告並無殺人之故意。又被告認為本案判決過重,事實扭曲,疑似有公職人員介入,懇請鈞院准予被告具保,在外調閱事實證據。另被告為家中獨子,且被告母親身患癌症,行動不便、配偶有孕在身,將近臨盆等情,被告願配合電子腳鐐,每日至警局報到。故請考量被告之家庭情形,准被告具保或限制住居後,予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應否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首應審酌其聲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即被告所犯之罪是否屬於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被告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或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次則應檢視法院當初羈押被告之理由是否繼續存在。
三、經查:㈠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
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又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犯後有藏匿之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4年5月20日起羈押被告3月,嗣經1次延長羈押後,甫於104年8月12日裁定被告自104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而本件被告所涉犯之罪非屬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且被告亦無懷胎5月以上、生產後2月未滿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故聲請人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之情形,合先敘明。
㈡本院認為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並未消滅,被告本件所為
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及殺人未遂等犯行,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104年4月10日刑案現場照片5張、扣案之槍管1支、彈匣1個、彈簧1個(含複進簧桿)、子彈7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
5月2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證人即告訴人 王家富吳建勝 之指述、證人即被害人 陳信展廖勃凱 之證述、被害人 吳孟峰 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104年4月10日診字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證人陳信展提供之車號00-000
0號車輛翻拍相片各1份、104年4月9日刑案現場照片21張、雲林縣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等證據在卷可佐,經本院於10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9日判決,認被告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及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7月、9年、7年、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則在此重刑之宣告下,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更非同以往,且判決後,被告已提起上訴,並未排除被告有規避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而逃亡之可能,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況被告本案犯後隨即駕車至臺南方被員警緝獲,且於逃匿至臺南途中,亦有於高速公路嘉義路段亮槍逼車之犯行經本院判決在案,佐以本案被告因疾病懷疑路上行車受犯罪集團所控制,當街隨機攔車開槍並造成被害人受傷等情,可見其犯罪手段影響社會治安甚鉅,其為自行追查犯罪,因而行蹤不定,行為不受控制,妨礙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不低,且有以重大危害治安行為而自力救濟之危險。復酌以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並未消滅,就羈押之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現仍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方式而代替羈押之處分。至於被告之家庭狀況,均非聲請停止羈押之適當理由。
㈢綜上,本院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羈押之必要性亦
仍存在,且被告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如經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本院對被告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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