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12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蓮天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佐 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經由電子平台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
1、兩造是否已「合意」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2、有關債務人之簽章,究係採電子簽章亦或採數位簽章方式為之,是否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債權人應就上開兩點提出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驗證方式,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二、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