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抗字第19號抗告人 黃柏勳 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宛宜 律師相對人 黃芊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34號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
(一) 黃庭順 係相對人之父親,相對人於民國98年間發現黃00精神狀況漸差,對久遠之事記憶深刻,對近年所發生之事卻毫無印象,時常有忘事之情形,且會無故哭泣或情緒失常,00年0月00日黃00經確診罹患失智症,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
(二)黃00係自000部00長退役,退役後回到臺南養老,目前所居住之房地(即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弄○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本係登記在黃00名下,係黃00鬥一生累積之財產,詎抗告人之大陸籍配偶張00瞞著兩造家人,於00年0月0日以假買賣方式,逕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在自己名下,黃00之養老積蓄亦遭盜領殆盡,事發後,相對人及抗告人擔心張00以房地所有權人身分將黃00趕出家門,再變賣房產跑回大陸,相對人與抗告人曾出面勸諭張00將系爭房地歸還黃00,但遭張00拒絕。未料近日抗告人利慾薰心,不思己身長期無業,且積欠卡債,平日又仰賴黃00之退休俸度日,竟無視黃00尚在人世,起了獨占黃00房產之貪念,並為此動手毆傷相對人。
(三)因黃00罹患失智症,無法處理日常事務,才會讓他人有機可趁,致使財產遭他人奪取。抗告人與黃00同住多年,未能好好照顧黃00,任由配偶張00奪取黃00之房產,私領黃00之積蓄,實令相對人對抗告人心寒至極;相對人身為黃00女兒,雖未與黃00同住,然一直以來均相當關切黃00之狀況,是為維護黃00之權益,爰聲請對黃00為監護宣告,並選定相對人為黃00之監護人,指定抗告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出嫁已20餘年,平日鮮少回家探望父親黃00,對父親之生活不聞不問,則衡以其多年來不孝若此,焉可期待其可為黃00之適當監護人?實不待贅言;而對此相對人多年來不孝之行逕,乃有住於附近常與黃00下棋聊天之族姪黃00可得為證,原審疏未傳訊上開證人,且未調查相對人與黃00多年來之相處狀況,即逕認相對人為黃00之長女,與黃00份屬至親,由其任監護人應符合黃00之最佳利益云云,僅以想當然爾之臆測,難謂無率斷之嫌。
(二)原裁定認失智症非一時性急症,常係延續多年,且逐漸惡化之性質,又黃00於0年0月0日申領印鑑證明、同年0月00日簽訂系爭房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同年0月0日辦理系爭房地移轉登記時,均僅由張00陪同前往,且張00顯較抗告人子女與黃00之關係較為疏遠等,已可質疑黃00將系爭房地登記予張00名下,是否完全出於己意,於思慮清晰、未受旁人干擾之情況下所為云云。然,當初辦理系爭房地過戶事宜之證人莊00,已於原審中證稱:「…(法官:提示00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申請書、所有權移轉申
請書,上黃00之簽名,是否為他本人所簽?)是他本人簽的沒錯,當時他的意識清楚。…」等語,原裁定竟捨棄此證人之明確證述,且未敘明理由,即逕以黃00於00年0月00日經診斷罹患失智症,可存疑當時其是否思慮清晰,而對抗告人為不適任監護人之不利認定,已有疏誤不當,且黃00早已有將系爭房地贈與張00,之後再由張00傳給孫子,以避免抗告人一家日後無處可棲,就此情事,亦有證人黃00可得為證,原審亦未傳訊該證人,逕對抗告人為不利之認定,顯有證據調查未完備之違誤。另實際上,張00於102年3月間亦已依黃00之本意,將該房地過戶與黃00之長孫黃00名下,是姑不論張00之前之相關行徑是否得當,於此亦應無違黃00之初衷本意,尚難以此而謂抗告人對黃00之監護有何不利,應甚瞭然。
(三)相對人曾為生母林0投保人壽險,於母親重病期間,竟對大姐江00、二姐江00稱如母親病危,就不用再急救,以免影響其得領保險金之利益等語,因相對人對母親曾有上開行逕,且多年來對黃00之死活不問,其見利忘恩,實堪認若黃00交由相對人監護,將有發生道德危險之虞,原審不察上情,率認其與本件關於選定黃00監護之事尚無何關連,無予深究必要云云,實要難謂已符合對黃00最佳利益之考量。
(四)黃00於76年間以一等00長退伍,每月領有退休俸,數十年來均與抗告人父子間同財共居,共同生活,在其老弱多病後,亦均由抗告人親力親為,不避髒污細加照顧,父子間之感情十分深厚。相對人口口聲聲對黃00之權益極力維護,不惜對張00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然實際上,自本件紛爭迄今,相對人不曾對黃00之生活起居,有何關心置問,近日,黃00因病情加重,於0民醫院住院治療,而相對人本即疏於聞問,亦未曾有任何探視,其疏曠若此,焉得期待對黃00為適當之監護?其理實甚明。
(五)黃00與抗告人一家關係良好、情感深厚,抗告人平日對黃00照護有加,必不致讓黃00有何不測之危險,是選定抗告人為黃00之監護人,應可使其於熟悉之環境下安養天年,而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六)對相對人000年0月00日答辯狀駁斥如下:
1、相對人說00年0月00日開庭結束後,立即前往00醫院探視黃00,經抗告人詢問護理站醫療人員及看護阿姨後,均說當天未曾有人去看黃00,可見相對人極有可能說謊。至於相對人說黃00被送去不見天日之精神病房,簡直是顛倒是非、一派胡言,黃00所住之樓層有一護理站,並有近1、
20人之醫療團隊,一天24小時不間斷在注意病人之身體狀況及服藥情況,抗告人也有請看護照料黃00,從不疏於照顧;而病房燈光明亮,通風設備良好,醫護人員每天輪流帶黃00至戶外做活動,而有時也會請老師作心靈輔導,根本就不像相對人所言的不見天日之精神病房,黃00也不可能會跟相對人說他很可憐、再晚就看不到相對人等語,因為黃00早已不認得相對人。相對人說黃0000年診斷出失智後,抗告人從未帶黃00回診過,根本是惡意中傷,與事實不符。
2、臺南00醫院醫生不開失智藥物給黃00服用,雖是屬實,惟係因黃00在00年底接受失智評估測驗,分數掉落太多,醫生依照健保局之規定,不再給藥,原因是黃00吃了毫無效果,避免浪費醫療資源。此後,抗告人跟張00便到處詢問,有何藥物能治療失智症,事後得知有一藥品效果極好,吃了對腦神經極有幫助,便每月購買給黃00服用,盼能早日康復。
3、之前黃00將房地過戶在張00名下,實是因為長孫黃00還小,所以先暫時過戶張00,等日後成年,再過戶予長孫,辦理不動產過戶當時,有多人在場可證(現場有黃00、張00及張00之好友和代書莊00),而當下黃00精神意識均如正常人一般,並無異樣,代書也詢問黃00是否同意把房子過戶給媳婦,黃00亦回答同意,並立即親手簽名,然而相對人確針對此事表示極度不滿,進而向法院提出聲請黃00之監護宣告。如今,已把該房地過戶予黃00,是完全依照黃00失智前之意思遵辦,毫無可議之處。另在96年間時,相對人要求黃00將房地過戶給伊,黃00不肯,相對人氣急之下,便三年多未曾回家探視黃00,直至100年間母親病亡才回去,後來得知黃00把房子過戶給媳婦張00,心生不滿,然而當下黃00也在失智狀態,相對人便再次起了貪婪之心,藉此機會,想要爭取黃00之監護權,以便日後謀奪黃00要留給長孫之房產。由此可見相對人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故意編造許多不實之理由,更加滿口謊言,今日如果黃00在未失智狀態下,相對人便無機可乘,更不敢如此作為。
4、相對人說抗告人一輩子沒奉養父母,真是可惡至極。抗告人自服完兵役,近30年與黃00相依為命,盡心侍奉,直至黃00近2年來重度失智,亦竭盡所能照顧,病了帶至醫院就診,髒了幫伊洗澡,幫伊把屎把尿,清理髒污,這本是為人子女應當做的,相對人一輩子可曾為父親、母親倒過一杯水、餵過一粒米?相對人近1、20年來對外皆說,黃00不是伊親生父親,相對人恨黃00,恨抗告人這個做大哥的,這是為人子女應該說的話嗎?就算沒生妳,也有養妳吧?怎能如此忘恩。在00年0月份辦理母親喪事時,相對人對抗告人提過,如黃00百年後,葬事費用一毛錢也不會拿出來,抗告人也答應說好,此事大姐江00也在場聽到。試想,如一個做子女的,在事前就說日後父親過世時,一毛錢也不願出等語,那如今相對人憑什麼要來爭取黃00之監護權,其圖謀實可想而知。相對人說母親病危時,抗告人都不理睬,簡直是胡說八道,捏造事實,哪一次母親病危時,不是抗告人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將母親從3樓背至1樓,後送至醫院急診,反而不理不睬的才是相對人,甚至在母親病危時,語帶威脅跟大姐、二姐說能不救就盡量不要救,不然如母親拖過100年後,讓相對人領不到為母親投保的死亡給付險00萬元,那以後母親的喪葬費用相對人就不支出,可見相對人心中只有金錢跟利益,毫無親情可言。想想母親病危時,相對人為何不爭取母親之監護權,只因母親毫無家產,相對人不屑一顧,相對人連自己生母活著時,都不想加以照顧,母親病危時,因為一己之私,希望母親儘快過世,試想又怎會為一個她認為不是自己親身父親的人盡孝道呢?在母親住院時,抗告人每天均前往伺候三餐照料,相對人卻如同沒事般,連探望母親都不想去,如今母親去世2年多,相對人卻連母親忌日、清明一次都沒去過,二姐打電話叫相對人來祭拜母親,相對人卻說你們有拜就好,伊不去了,如此之人何來孝心?相對人說每隔兩、三個月就會回家看黃00,根本是謊話,出嫁20幾年,相對人甚少回家探望黃00,頂多一、兩年一次,連黃00生日、父親節、每年三大節都極少回家,抗告人想相對人連父母親之生日應該都忘了吧。
5、相對人從101年6月開始聲請監護宣告,本以為那年中秋節及春節相對人會回來探望黃00,結果出乎意料,相對人還是沒回來,因為相對人認為伊資產雄厚,人脈廣,贏定了,所以連作作樣子也不用,甚是可恨。今日相對人所作所為,看在眾親友眼中,實乃不該,簡直是一個為了錢,違背倫理,不論是非之輩。
(七)黃00住院迄今,相對人僅去過一、二次,且是抱著對法院做個交代之心態而往,相對人住家距醫院不過短短5分鐘路程,已不願前往探視,抗告人要如何才能放心將黃00交給相對人照顧?反觀抗告人住家雖距醫院30分鐘路程,但抗告人皆能每隔2、3天便到醫院探望家父一次,抗告人認為關心黃00,並非全然決定於探望次數之多寡,最主要還是要出自真心,非另有目的。
(八)爰聲明:
1、原裁定關於選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監護人及指定抗告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均廢棄。
2、上開廢棄部分,選定抗告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監護人,並指定相對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相對人則以:
(一)否認抗告人所稱所有對父親黃00不孝之行為。證人黃00為與抗告人友好之人,自難期其能據實陳述,況證人並非與黃00同住,也非鄰居,其所言亦僅是個人意見而已。又如相對人有對黃00不孝,黃00不會在罹失智症期間,還念念不忘要來找相對人(黃00不會下棋,從來沒下過棋)。
(二)事實上,黃00根本沒有要將房子過戶給張00,完全是張00偷過戶,在過戶時抗告人根本不知情,才會事後得知大怒,有原審聲證七之101年9月3日譯文內容可證,抗告人已自承是張00偷過戶,在該譯文中亦可觀得抗告人竟對自己父親用「 老灰阿 」稱之,竟以如此不敬言詞談論父親,譯文中還說要把黃00房子留給自己兒子,顯見黃00根本沒有要將房子留給抗告人或其兒子,否則抗告人不會如此恐嚇相對人,是事後抗告人自己起了自私貪念,才會幫張00偽證。若黃00有意將房子過給孫子,早在失智前就可直接將房子贈與孫子,不需如抗告人所說大費周章先過戶給張00。而當初辦理房地產過戶之代書助理莊00為規避責任,也只能事後作證稱黃00有同意給張00,否則需負偽造文書之責,惟其證詞有諸多不合理情事,同時相對人亦已對代書提告。而抗告人與配偶張00同住在一個房子,竟然無法保護黃00之房屋財產,讓張00偷過戶房子,並將存款領光後帶著孩子前往大陸讀書,全然不知,是數天後張00和孩子沒回家,抗告人才驚覺配偶張00帶著孩子回大陸,由此可見,抗告人不適合當監護人。
(三)原審已裁定監護人為相對人,故對當初張00偷過戶黃00房子事如屬實,房屋過戶已有無效或得撒銷之原因,房子權利人還是黃00的,對此爭議兩造均應靜待官司定讞後再處分房屋,抗告人等竟得知相對人為監護人後,且還在訴訟中,於日前又再將房子以贈與為由過戶給抗告人及張00之子,此行徑根本是無視法律,囂張至極,不尊重法院。抗告人負債累累,仍口口聲聲都在想要如何將房子留給自己或小孩,完全不尊重父親意願,此應是原審考量連黃00都還在世,抗告人卻只想著要得到財產,將來豈會照顧黃庭順。
(四)抗告人於本件不斷以已逝生母林00攻擊相對人,然相對人並無抗告人所說對生母不孝情事,根本非屬實情,生母在世時,抗告人從未奉養過生母,且生病多次住院醫藥費及過逝後所有喪葬費00萬元都是相對人一人獨自負擔,抗告人說沒錢不願負責任何費用,而抗告人為了把父親之房產佔為己有,一再花錢請律師打官司,證明抗告人並非沒錢而是不願花錢在生母身上,由此可知抗告人極度愛錢也非常不孝,且生母亦與本件監護權無關。
(五)事實上相對人並無經濟困難,生活係屬小康,實無需為房子事與抗告人爭執,但對於抗告人辱罵父親,放任張00貪圖黃00房產,又將積蓄盜領,之後若在黃00一無所有後將之趕出家門,藉時相對人又該如何保護黃00?看到抗告人不思正途,不工作,只靠黃00退休金度日,相對人早知悉,但均無干涉,只是盼抗告人因此會善待黃00,而非對黃庭順百般辱罵(抗告人鄰居應知悉)。當初黃00生病時,相對人曾經對抗告人說不會干涉伊用父親的錢,但是要求抗告人要善待黃00。在打監護官司之前,相對人回家探視黃00時,抗告人曾經對相對人說「最近買一輛新摩托車,錢不夠用,將來父親如果有怎樣,要幫忙負擔父親的費用」等語,如今抗告人不讓黃00失智後之晚年仍有尊嚴,令黃00曾經講過「好想死,他整天罵我」的話,此令相對人相當心疼,故相對人爭取監護權,是要保護黃00之權利,至少不讓抗告人等未來挪用光黃00養老之積蓄後還不善待黃00。抗告人和張00得知相對人要查張00偷過戶之事後,即開始恐嚇阻擋相對人回家探望黃00,連黃00住院都不通知相對人探視,相對人倍感傷心無奈。
(六)102年0月00日晚上18點多開庭結束後,相對人即刻前往0000醫院尋找黃00,果然,黃00被抗告人送去00醫院不見天日之精神病房,黃00說伊很可憐,說伊想回家,還要相對人帶伊出去走一走,相對人跟黃00說外面天黑了,改天再來帶伊出去走走,黃00說再晚就看不到相對人啦,相對人頓時眼角泛淚,父女倆悲傷無奈。護士說黃00住的是健保床,依病情可以住30天到90天,只須補貼少部份費用,抗告人說0000醫院不開藥給黃00,理應不屬實,醫生是不會不開藥給慢性病患者吃,因為100年相對人帶黃00去00醫院診斷時,醫生看了病歷說黃00自從00年診斷出失智症後就沒再回診過,但依黃00病情日趨嚴重,健保局給付的藥如果效果不好,可以考慮自費的藥,自費的藥一個月是1千多元,抗告人直接回相對人說吃那自費的藥也沒效啦(抗告人之前說都有帶黃00去看醫生,相對人已從醫生那得知是說謊騙相對人的,但相對人也沒拆穿抗告人之謊話,由此看來可證抗告人即使沒有工作也沒用心在照顧黃00,抗告人只想貪圖黃00錢財),如今抗告人在知道法院判相對人為監護人後,不合常理的急於在00年0月00日把黃00送去000醫院之精神病房,又急於00年0月0日將黃00房子登記過戶抗告人長子,這些行為在這個時間點,動機足以讓人懷疑。相對人真的很擔心抗告人會拿黃00之證件到處借錢,抗告人一輩子沒奉養過父母親,偶爾還會跟母親要錢用,知道母親沒錢也是對母親不理睬,甚至母親在病危需送醫院急救時不願來幫忙,聲稱要睡覺隨即切斷電話不接,由於抗告人不工作,平日伸手向黃00要零用金,導致抗告人配偶張00始終看不起抗告人,家庭總是為錢在爭吵不休,張00曾經在101年2月時跟相對人說,將來如果黃00過世後就沒有退休俸,抗告人不工作沒有錢用,一定會跟伊要錢,但是伊也一定不會給抗告人,如果抗告人出手打伊,伊就要跟抗告人離婚之語。
(七)相對人有3個同母異父之姐姐,3個姐姐是不會主動回去看黃00,是相對人每年農曆過年初二早上9點多必定會帶著孩子和配偶回娘家看黃00,跟黃00吃中飯到下午14點或15點才離開,平常不定時間會回去探視父親,從來沒遇過證人有去看過黃00,因此證人黃00說初一或初二都會去看黃00,也是不實。證人黃00說到相對人身世時,答非所問,提及823砲戰,說到40年又或47年又或50年或53年、不能報戶口或不想報戶,多有言語不清又矛盾,可以證明證人黃00之證詞不足為證(相對人是00年生)。
(八)關於生母林0並沒有勞保,相對人只有幫生母投保健保,沒有抗告人所說有領一筆00幾萬元之身故勞保金。相對人如今也為人母,為人妻,為人媳,相對人的愛須分為四份,愛自己父母,愛配偶的父母,愛自己的子女,愛自己的先生,又要上班,有空就回去看黃00,帶黃00出門去吃飯聊天,雖然不能天天去看黃00,但不代表相對人就不孝順不關心黃00。黃00從來沒說相對人不是伊的女兒,黃00對相對人很好,多年前還說過有留一筆定期50萬元要給相對人。如今黃00重度失智,這監護官司也是相對人唯一能幫黃00爭取的事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
(一)兩造之父親黃00因精神障礙(重度失智),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業經原審以00年度監宣字第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此部分兩造均未提起抗告而確定,合先敘明。
(二)又受監護宣告人黃00已離婚,其共育有抗告人及相對人2名子女一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相對人所提戶籍謄本附於原審卷可稽,堪可採信。
(三)抗告人就原審選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監護人部分提起抗告,無非以相對人出嫁20餘年,平日鮮少回家探望受監護宣告人黃00,對黃00之生活不聞不問,相對人於母親重病期間,亦對大姐江00、二姐江00稱如母親病危,就不用再急救,以免影響其得領保險金之利益等語,在000年0月份辦理母親喪事時,相對人也對抗告人提過,如黃00百年後,葬事費用一毛錢也不會拿出來,近1、20年來,相對人對外皆說黃00不是伊親生父親,相對人恨黃00,恨抗告人等語,因相對人曾有上開行逕,且多年來對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死活不問,見利忘恩,黃00近日因病情加重,於0000醫院住院治療,相對人亦僅探視一、二次,若受監護宣告人黃00交由相對人監護,將有發生道德危險之虞云云,惟為相對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茲分述審酌如下:
1、抗告人所舉證人黃00雖到庭證稱:「在四年以前,我經常到黃00家,我兩三天,四五天去黃00家找黃00,黃00也會到我家坐,也是在四年以前…這四年來就慢慢減少…因家庭不太和氣,我最近只有過年前有去。(問:證人四年前經常到黃00家,去的時間、待的時間多久?)平常時間,不是假日,大部分都是早上大概九點多、十點多。我待了十幾分鐘,二十分鐘我就走了…(問:相對人回家探視黃00的情形,證人是否知悉?)我從來沒有看過相對人去看黃00,我沒有看到相對人回去過…最近我身體不好,所以今年過年我沒有去。過去八年大部分過年我有去黃00家,有幾年我沒有去…大概初一或初二。我去的時間大概半個小時,坐一坐喝個茶我就走了,大部分我是上午過去…(抗告人代理人問:黃00有無跟證人說過相對人的事情?)講過。相對人出生以後黃00不願意報戶口,相對人出生的時候,我跟黃00都到外島,黃00後來有跟我說過相對人跟他沒有血緣關係…黃00說我們到外島一年以後,相對人才出生。黃00不想報戶口,黃00說小孩不是他的,不願意報戶口」等語(見本院102年3月28日訊問筆錄),惟核諸證人黃00並未與受監護宣告人黃00同住,其之前拜訪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時間,亦係在一般人上班時間之上午時段,且每次拜訪時間並不長,僅十幾分鐘或二十分鐘即離開,最近4年更鮮少探望受監護宣告人黃00,則縱或證人黃00於探望受監護宣告人黃00時不曾遇見相對人前來,亦難依此逕認抗告人所指相對人平日鮮少探望受監護宣告人黃00,對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生活不聞不問云云為可採;參以抗告人亦自承其於受監護宣告人黃00生日時會請相對人過來,相對人就會過來等語(見本院102年4月23日訊問筆錄),相對人亦提出之前與受監護宣告人黃00用餐合影之照片為證,堪認相對人平日與受監護宣告人黃00亦非無互動往來,自難以相對人未每日前往探望受監護宣告人黃00而逕謂相對人對受監護宣告人不問不問;又證人黃00雖證稱受監護宣告人黃00於外島服役時,曾提及相對人出生之事及相對人非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親生子女等語,惟核諸證人黃00既稱其與受監護宣告人黃00於外島服役共0次之時間分別為00年、00年、00年、00年,而相對人係於00年出生,則受監護宣告人黃00如何能在相對人尚未出生前即對證人黃00提及相對人出生之事並為上開之言論,是證人黃00之證詞,尚難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
2、又抗告人所舉證人即兩造同母異父之姐姐江00雖到庭證稱:「我去抗告人家很多次,我大概兩、三個月去抗告人家一次看黃00,我都是白天下午過去比較多,我過去待一、兩個小時或兩、三個小時,我都是跟黃00聊天。這十幾年來我都是兩、三個月過去看黃00一次,我都會坐在客廳與黃00聊天,或跟黃00一起吃飯…(問:證人去黃00家有無遇過相對人?)沒遇過。除非我跟相對人約好去黃00(家)。我們有約過一次…相對人比較少回去,我回去都沒有碰過相對人。除了相約那次,其他我沒有碰過相對人,相對人有沒有回去,什麼時候回去我都不知道…(問:有無聽過相對人表示日後黃00往生的時候,相對人一分錢也不會幫忙負擔?)我有聽過。母親00年農曆0月2日過世以後,相對人在殯儀館說的。我不知道相對人為何會這樣說…(問:有無聽過相對人說黃00不是她的生父?)有。(問:什麼時候聽過?)相對人小時候常常說,她不是黃00生的,也不是我父親生的,是石頭迸出來的,相對人常常跟我母親這樣說。我母親還沒有過世之前,相對人也有這樣說。我不知道相對人為什麼這樣說」等語(見本院102年6月4日訊問筆錄),惟核諸證人江00並未與受監護宣告人黃00同住,其僅兩、三個月始探望受監護宣告人黃00一次,且其對相對人有無探視受監護宣告人黃00一節,亦表示不知悉等語,是縱證人江00於偶爾探望受監護宣告人黃00時未曾遇過相對人,亦難認相對人未關心受監護宣告人黃00。至於證人江00雖證稱其曾於兩造母親過世時聽相對人表示將來受監護宣告人黃00往生時,相對人不會幫忙負擔等語,惟觀諸證人江00及抗告人既陳稱兩造母親之醫療費及過世時之喪葬費用係相對人一人支出等語,而非由全部子女共同分擔,且抗告人就此部分係主張因白包及相對人幫兩造母親投保之壽險保險金均由相對人收取云云,證人江00則陳稱係因相對人有幫兩造母親投保人壽保險,而由保險金支出云云,然與相對人所述均不符,雙方各執一詞,堪認兩造於渠等母親過世時就渠等母親生前之醫療費、喪葬費之支出應有所爭執,則相對人縱或因其他手足不願共同分擔母親之相關費用而曾為該言論,亦難認其平日無關心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舉。又證人江00雖證稱相對人於小時侯常常說伊非受監護宣告人黃00所生,是石頭迸出來的等語,然此乃相對人年幼時之童言童語,且證人就相對人於兩造母親過世前究係何時曾再如此表示及其為此表示之情境及過程為何,亦均無法詳述,亦難以上開證人之證詞逕認原審裁定相對人為監護人有何不利受監護宣告人之情事。
3、另經本院函詢000醫院00分院關於兩造探視受監護宣告人之情形,業經該院函復:病患黃00於00年0月00日經門診入住該院,入住期間抗告人探視時間為00年0月00日、0月0日、0月00日、0月00日、0月0日、0月0日、0月00日,相對人探視之時間為0月00日、0月0日(相對人配偶探視)等語,有該院102年5月16日00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然上開醫院記錄之探視時間僅係在家屬將受監護宣告人黃00帶往戶外散步時始予登載,家屬僅至病房探視者則不會記載一節,為抗告人所自承(見本院102年6月4日訊問筆錄第83頁背面),相對人並提出其於102年3月28日(該日亦未在上開醫院記錄之日期內)探視受監護宣告人情形之光碟及譯文在卷可稽,是無從依上開醫院之記錄遽予論斷兩造實際探視之時間及互動之情形,是抗告人以相對人前往醫院探視受監護宣告人之次數為辯,亦無足採。
(四)另抗告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黃00於住院前係與抗告人同住,關係良好、情感深厚,抗告人平日對黃00照護有加,必不致讓受監護宣告人黃00有何不測之危險,是選定抗告人為黃00之監護人,應可使其於熟悉之環境下安養天年,而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云云,亦為相對人所否認,並抗辯抗告人不讓受監護宣告人黃00失智後之晚年保有尊嚴,曾令受監護宣告人黃00說過:「好想死,他整天罵我」等語,經查:
1、觀諸抗告人所舉證人黃00到庭稱證:「(問:…這四年期間,證人與黃00見面的情形?)這四年來就慢慢減少。這四年期間這事情鬧來鬧去,我也不想管這些事情。(問:
什麼事情鬧來鬧去?)因家庭不太和氣,我最近只有過年前有去…(問:黃00名下有房地,證人是否知道?)知道,是我介紹買的。(問:黃00有無跟證人提過,房地如何處理?)講過,他在三、四年以前,因為抗告人夫妻沒有正常的工作,有兩個孫子、一個孫女,黃00為了房子問題來找我,黃00怕孫子將來沒有房子住,怕抗告人沒有工作把房子賣掉,黃00問我房子怎麼處理,我們討論的結果是認為跟兒媳婦說,為了小孩著想把房子過戶給兒媳婦,暫時不要告訴兩造」等語(見本院102年3月28日訊問筆錄),堪認受監護宣告人黃00於住院前雖係與抗告人同住,惟其於00年0月00日確診為失智前,其與抗告人間之家庭生活已生紛擾,並因抗告人無工作,擔心抗告人將其名下之房地出賣而打算預先防範,足徵受監護宣告人黃00對抗告人非有全然信賴之關係。
2、而相對人抗辯抗告人辱罵受監護宣告人黃00,不讓受監護宣告人黃00失智後之晚年保有尊嚴,曾令受監護宣告人黃00說過:「好想死,他整天罵我」云云,固未提出證據佐證,惟觀諸抗告人所舉證人江00到庭證稱:「(問:有無聽過抗告人辱罵黃00?或大聲斥責?)我沒有聽過抗告人辱罵黃00,小孩吵鬧的時候,如果黃00剛好大便在褲子上,抗告人在整理小孩與黃00的時候就會大聲罵小孩,相對人不會大聲對黃00說話,抗告人只會罵小孩管教小孩而已」等語以觀,抗告人在幫受監護宣告人黃00清理、更換衣服時,大聲斥責子女,是否造成受監護宣告人心理之影響,亦非無可能。
3、又相對人抗辯抗告人不工作,只靠受監護宣告人黃00退休金度日一節,業經證人即抗告人配偶張00於原審到庭證稱:「…我先生黃00有卡債…黃00沒有工作…」等語,並經抗告人自承其全家係靠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存款生活,家中靠抗告人配偶張00賺錢,所得均存起來,當作以後抗告人子女之教育費,平時生活開銷均仰賴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存款,黃00之退役俸係半年領000,000元,都是抗告人去提款等語(見原審101年10月31日及本院102年3月28日訊問筆錄),堪可採信,而依抗告人所提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存摺明細,除抗告人夫妻及子女之健保費、水電費、通話費等均由該帳戶扣款外,抗告人每月自該帳戶提款之金額亦高於一般日常生活費用(其中逾0萬元以上者為000年0月共提款00,000元、000年0月共提款00,000元、000年0月共提款00,000元、000年00月共提款0萬元、000年0月共提款00,000元、000年0月共提款00,000元、101年0月共提款00,000元…000年00月共提款00,000元…101年00月共提款00,000元),101年7月、11月、102年1月之提款金額更分別高達000,000元、000,000元、000,000元,抗告人雖主張係因其與友人合夥作火鍋店生意、子女生病開銷、配偶張00回大陸之旅費、購買電器、機車、衛浴設備、床具、全家人醫療意外險保費、律師費等云云,然上開花費均非受監護宣告人之開銷,而抗告人既陳稱其有臨時工之收入,其配偶亦有工作所得,卻將渠等之工作收入作為積蓄,未用於自己家人生活之開銷,反提領受監護宣告人之存款使用,提款金額又異於一般日常生活開銷,甚至作為抗告人配偶之旅費或抗告人之投資款,堪認抗告人與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財產有利害關係存在;再參諸抗告人於102年5月20日民事陳報狀雖主張其提領之款項有用於受監護宣告人102年3月住院後至102年5月之餐費00,000元云云,然依前開0000000分院102年5月16日000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載,受監護宣告人黃00自102年0月00日住院後,迄至102年0月00日尚積欠醫療費0,000元(診斷書費00元、伙食費0,000元)無人繳交等語,除與抗告人原所主張受監護宣告人黃00住院之相關費用,醫院表示出院再結算云云不符外,亦堪認抗告人就受監護宣告人所需之餐費金額有浮報之舉,是若由抗告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監護人,自難認抗告人能為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利益管理其財產。
4、至於相對人抗辯抗告人放任配偶張00將受監護宣告人黃00名下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000建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偷過戶部分,固有相對人所提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抗告人不爭執之錄音譯文附於原審卷可稽,然抗告人主張其於配偶張00為上開移轉登記時並不知情等語,既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則上開移轉登記是否在受監護宣告人黃00意識清楚時辦理,乃係張00與受監護宣告人間之另一問題,與本件之認定尚屬無涉;然依相對人所提抗告人於000年0月0日就系爭房地過戶予其配偶張00之事,與相對人起衝突時之錄音譯文,抗告人對相對人稱:「…我為了孩子一定要保有這間厝,因為我要讓我的孩子有厝住,這是老爸的祖厝…因為我沒財沒產,我能夠霸佔的只有這間厝…我不容許任何人來侵犯我的厝,侵犯我的厝,就是要讓我們沒厝住,要讓我們走入絕路…」等語,抗告人顯已將系爭房地視為己有,已難期其會摒棄己身利益,以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最佳利益為考量,妥為管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財產;抗告人雖又主張受監護宣告人黃00早已有將系爭房地贈與張00,之後再由張00給長孫之意思,以避免抗告人一家日後無處可棲,抗告人配偶張00亦於102年3月間依黃00之本意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抗告人之長子名下云云,並舉證人黃00證;惟核諸證人黃00到庭證稱:「(問:黃00有無跟證人提過,房地如何處理?)講過,他在三、四年以前,因為抗告人夫妻沒有正常的工作,有兩個孫子、一個孫女,黃00為了房子問題來找我,黃00怕孫子將來沒有房子住,怕抗告人沒有工作把房子賣掉,黃00問我房子怎麼處理,我們討論的結果是認為跟兒媳婦說,為了小孩著想把房子過戶給兒媳婦,暫時不要告訴兩造。(問:你們討論的結論是要把房子最後登記給兒媳婦?)是的。(問:登記給兒媳婦後,後續如何處理?)當時只有討論到過戶給兒媳婦而已。後來黃00回去以後有跟我說兒媳婦找代書辦好了」等語以觀(見本院102年3月28日訊問筆錄),姑不論證人黃00所述是否為真,縱依證人黃00所陳,受監護宣告人黃00因擔心抗告人出賣系爭房地,而與證人黃00討論後,僅欲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抗告人配偶張00,並未論及移轉登記予抗告人配偶張00後是否再移轉登記予抗告人之長子,且黃00亦不打算讓抗告人知悉,實均與抗告人所主張
96、97年間受監護宣告人已對抗告人表示系爭房地要過戶予抗告人長子,因抗告人長子還年幼,無法辦理過戶,故先過戶予抗告人配偶,等抗告人長子成年後再過戶予抗告人長子云云不符,是證人 黃振彥 及抗告人上開所述,尚難逕採。
(五)綜上,原審以受監護宣告人黃00與抗告人及抗告人配偶間顯有利害衝突之情形,認抗告人不適任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監護人,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長女,份屬至親,且對受監護宣告人黃00尚無何不當對待或有不利之情事,而選任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黃00之監護人,並以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一事尚屬單純,不涉及利害關係而指定抗告人為會同開具財清冊之人,本院認尚屬適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選任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不當,求為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4條、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條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郭貞秀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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