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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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611號聲請人 陳亞珠 相對人 夏志紅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本票發票地及付款地在新北市永和區,依非訟事件法第
19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261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1年8月27日│1,000,000元│TH680141│├──┼───────┼───────┼────┤│002│101年8月29日│500,000元│TH680142│├──┼───────┼───────┼────┤│003│101年9月24日│2,000,000元│TH680140│├──┼───────┼───────┼────┤│004│101年9月28日│3,000,000元│TH039812│├──┼───────┼───────┼────┤│005│101年10月1日│1,000,000元│TH039811│├──┼───────┼───────┼────┤│006│101年10月5日│400,000元│TH039807│├──┼───────┼───────┼────┤│007│101年10月10日│3,060,000元│TH039804│├──┼───────┼───────┼────┤│008│101年10月18日│1,500,000元│TH03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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