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69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許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捌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三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叁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三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