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92號原告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寶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82,8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8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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