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67號原告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啟五金鐵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793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39,5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39,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