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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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0號原告 謝振豐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 律師被告 張欽聯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星期三上午十點到十點半,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10日內就原告所提「民事聲請再開辯論暨準備狀」提出答辯狀,繕本送原告,電子檔傳送法院。針對106年3月6日LINE內容表示「我跟你租房屋的租約從3月10日起計租金」是否指系爭房屋?另106年12月11日LINE內容:「姐夫,今天要繳房貸46000元,因係從銀行增貸出來,...可否跟銀行打個招呼,或是幫我代墊三天」,是否兩造確實有約定,由被告出售系爭房屋予原告後,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並約定租金即為每月應繳納之房貸?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向被告購屋時,貸款之銀行及貸款契約、繳納貸款交易明細。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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