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41號聲請人 孫元佳 非訟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俊豪 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另有關本件之書狀,請標明本件案號勿再與他案書狀合併,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賴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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