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34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崇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6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下稱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陽光明媚」之詐欺集團成員及其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甲○○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取消訂單之方式向乙○○行騙,致乙○○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TUDLAJONATHANPACLE等人所有之人頭帳戶,再由該暱稱為「陽光明媚」之人以通訊軟體指示甲○○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心圓精緻汽車旅館外,向「陽光明媚」指派之人拿取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甲○○隨即於附表所示時間及地點,持前開金融卡提領如附表所示之詐騙贓款,再將之攜往心圓精緻汽車旅館,交付「陽光明媚」指定之詐欺集團上手,藉此隱匿此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金流軌跡。嗣乙○○事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帳戶資料後,始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
且被告所涉上開犯行,核與本署以112年度偵字第59818號、113年度偵字第14568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提起公訴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應追加起訴,該案現由貴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81號案件(嘉股)審理中,有該案件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爰依法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及同法第26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81號)業經本院嘉股於113年6月13日辯論終結,有該案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而本件檢察官係於113年10月14日追加起訴,有本院刑事分案室收件章戳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附表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人頭帳戶被告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112年12月5日0時31分許4萬9,987元TUDLAJONATHANPACLE(中文譯名: 喬納森 )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2月5日0時34分許合作金庫銀行松竹分行(臺中市○○區○○○○路00號)2萬0,005元112年12月5日0時36分許2萬0,005元112年12月5日0時32分許4萬9,989元112年12月5日0時40分許2萬0,005元112年12月5日0時40分許2萬0,005元112年12月5日0時58分許4萬9,987元112年12月5日0時41分許2萬0,005元112年12月5日1時29分許2萬0,005元112年12月5日1時31分許2萬0,005元112年12月5日1時32分許9,905元112年12月4日21時46分許4萬9,984元KHUONGDINHDUC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2月4日21時54分許合作金庫銀行松竹分行2萬0,005元112年12月4日21時55分許2萬0,005元112年12月4日21時48分許4萬9,982元112年12月4日21時56分許2萬0,005元112年12月4日22時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仁美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2萬0,005元112年12月4日22時6分許4萬9,987元112年12月4日22時2分許2萬0,005元112年12月4日22時15分許合作金庫銀行松竹分行2萬0,005元112年12月5日0時4萬9,989元112年12月4日22時16分許2萬0,005元112年12月4日22時21分許全家便利商店仁美門市9,005元112年12月5日0時1分許4萬9,987元112年12月5日0時4分許合作金庫銀行松竹分行2萬0,005元112年12月5日0時5分許2萬0,005元112年12月5日0時6分許2萬0,005元112年12月5日0時9分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洲際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萬0,005元112年12月5日0時9分許2萬0,005元112年12月5日0時3分許4萬9,986元112年12月5日0時10分許2萬0,005元112年12月5日0時11分許2萬0,005元112年12月5日0時13分許1萬0,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