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6號原告 張廖貴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漢龍 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