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階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蘭陽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