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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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2紙在卷可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