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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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6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蘇世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凌清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
○號及同段38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係地號全部及建號全部,惟他項權利部內無法看出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係何人,故請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