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776號原告 林月珠
江燕玲 江貞儀 江勗彰 上列當事人和被告 葉承煬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等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葉承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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