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6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哲章 訴訟代理人 胡俊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3,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