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468號原告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告 曾春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
77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廖仲一